
2025年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出口退(免)税的办理时限与责任主体直接写入法规,并细化销售折让、外币折算等合规要求。
这一新规将对跨境电商的“双清包税”、“买单出口”、“外汇收汇”等产生较大影响。跨境电商行业正迎来一场税务合规的变革,企业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运营模式和税务管理策略。

截图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一条)

截图来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一规定为出口退税设定了明确的“时间窗口”。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将面临补缴增值税的风险,这对企业的税务申报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收汇,否则将面临税务稽查和补缴税款的双重压力。
明确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申报期限: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二条)

截图来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与出口货物的申报要求类似,这一条款同样强调了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申报期限和收汇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跨境电商企业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税务合规。
明确委托出口责任: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由委托方按照规定办理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按照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第五十条)

截图来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意味着,如果货代公司或卖家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税务责任将直接落在境内发货人身上,这进一步强化了跨境电商全链路的税务合规责任。要求企业在委托出口过程中必须确保各环节的合规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
明确外币折算规则: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截图来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一条款旨在防止企业通过频繁调整汇率操纵税负,进一步压缩税务筹划的灰色空间。企业需要在汇率选择上更加谨慎,一旦确定汇率折算方式,12个月内不得随意变更,这将有效规范企业的外币结算行为。

图源:Unsplash
上述规定,将对跨境电商行业长期存在的“双清包税”、“买单出口”、“外汇收汇”等灰色操作产生直接冲击。
“双清包税”指货代公司提供“包含出口清关+进口国关税”的一站式服务,常被中小卖家用于简化物流流程。但这类操作往往伴随“买单出口”(即借用他人出口资质/单证)或“虚假报关”(如低报货值、虚构品名),导致货物实际出口主体与申报主体不一致。
新规要求出口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税申报,且明确了委托出口的责任划分。如果货代公司未按要求办理退税手续,或者存在“买单出口”等违规行为,将直接导致境内发货人面临税务稽查和补缴税款的风险。此外,新规还规定外币结算汇率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变更,这进一步限制了“双清包税”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汇率操作空间。
根据《2025年第17号公告》,10月1日起代理出口必须申报实际委托方信息,否则将按自营出口追责。详见>>重磅!税务新规直击“买单出口”,跨境电商监管再升级!这一规定彻底挤压了“买单出口”的生存空间。
此外,多地税务部门近期已开始严打“买单出口”模式,深圳、内蒙古、沈阳等地接连查处多起虚构出口业务骗取退税案件,涉案金额从几十万至数亿元不等,最高被处以1倍罚款并追缴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国家加强出口贸易监管、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一步。对于跨境电商行业而言,这既是一场阵痛,也是一次重塑。
新规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灰色操作”的生存空间已被彻底压缩,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才是长久之道。跨境卖家需尽快完善全链路合规凭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将税务合规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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