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税局重磅新政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欠税公告办法》已正式公布,2025年11月11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9号、第44号修改)同步废止。

欠税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
税务机关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第六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第九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关乎企业及个人纳税信用,这些核心内容一定要吃透!
✨ 政策核心信息
● 施行时间:2026年3月1日
● 制定目的:规范欠税公告、保护纳税人权益、督促缴欠税、保障国家税款入库
● 公告机关: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 核心变化:新增公告前确认及异议机制、统一按月公告、关联纳税信用
🔍 关键条款通俗解读,一看就懂
1. 什么是“欠税”?
不只是没按时缴税!办法明确,欠税含超期未缴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涵盖5类情况:申报后未缴、延期到期未缴、查定补税未缴、核定税额未缴及其他超期未缴情形。注意:已缴欠税对应的滞纳金也会一并公告,税务机关会及时核实金额准确性。
2. 欠税怎么公告?
渠道、频次有新规
✅ 频次: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彻底告别以往频次不统一问题;
✅ 渠道:除固定平台外,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补充公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曝光部分欠税;
✅ 便民举措:各省税务官网将提供欠税公告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便捷查询。
3. 公告会露哪些信息?
分主体明确范围
● 企业/单位:名称、税号、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地点、欠缴税种/所属期/金额、滞纳金、欠缴日期等;
●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信息、税号、经营地点及上述税费相关信息;
● 个人(不含个体):姓名、证件信息、欠缴税费明细等。
税务机关会严格保密,绝不超范围公告。
4. 纳税人权益保障:
新增双重异议机制 这是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
✅ 公告前:税务机关会推送拟公告内容,纳税人3个工作日内可确认;对信息错误有异议的,可提交证明材料,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异议成立即更正;
✅ 公告后:若仍认为内容不符或程序违法,可书面异议,税务机关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保信息准确。
5. 这些情况可不公告!避免“一刀切” !
比如破产程序中已受偿未入库的税款、清算后注销法人的欠税、破产重整/和解中未获清偿的税款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批准也可不予公告,兼顾征管实际与企业合理诉求。
💡 实操提醒:欠税影响不止公告,信用联动要重视! 办法明确,欠税公告会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以往案例显示,欠税可能导致纳税信用降为D级,影响经营、投融资、招投标等多方面。若已缴清欠税或信息变更,税务机关会次月更新公告内容,及时修复信用关联信息。
📌 最后划重点: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企业及个人提前梳理涉税情况,按时足额缴税;若有欠税及时清缴,避免影响信用。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转发给身边的纳税人,一起守好纳税信用,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