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务新规直击“买单出口”,跨境电商监管再升级!

重磅!税务新规直击“买单出口”,跨境电商监管再升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七条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该条款剑指“代理形式出口货物的企业”,为跨境电商行业的税务规范带来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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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exels

新规核心:代理出口须实名申报实际货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凡以代理形式(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这里所说的“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简单来说,就是代理出口企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报自己的信息,而必须如实申报背后真正出货的货主信息。

如果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税务部门将视其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那些试图通过模糊操作、隐瞒真实货主信息来避税的行为将被严惩,税务部门将直接要求代理企业为出口金额缴税,堵住了以往存在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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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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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1000万元货物,收取10万元代理费。A公司需申报代理费,并在申报表中详细报送B公司信息;B公司作为实际货主,需就1000万元收入申报税务。若A公司隐瞒B公司信息,将被认定为“自营方式”,并对1000万元货物征税。

案例2:C公司代理D公司出口1000万元货物,实际货主为E公司。C公司需申报10万元代理费并报送E公司信息;D公司申报12万元代理费收入;E公司申报1000万元出口收入。若C公司未按要求报送E公司信息,同样被视为“自营方式”,并对1000万元货物征税。

监管升级:从“平台报卖家”到“出口报货主”

这一新规的出台,是继2025年第15号公告要求平台上报卖家数据后,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商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举措。详见相关文章>>重磅新规!跨境平台须中国税局报送涉税信息,卖家隐匿收入行不通了

此前,跨境电商领域存在一些“买单出口”等灰色操作模式,即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挂名申报、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以统一报关方式集拼出货,或者借用物流商或其他第三方出口资质进行清关申报,货物实际由其他卖家出运,但申报时却不体现真实货主信息,从而达到避税等目的。这种模式虽然在中小跨境卖家中一度盛行,但却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给合规经营的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竞争。

如今,第17号公告的公布,彻底宣告“买单出口”模式的终结,将代理出口的透明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通过要求代理企业如实申报实际货主信息,税务部门能够穿透名义申报,直指实际出货方,实现对跨境电商出口环节的精准监管,确保税收公平,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这一新规也是税务部门与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数据闭环的关键一步。早在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就启动了34类数据共享机制,覆盖出口申报、处罚记录、缴税信息等,追溯期达三年。今年3月,税务、财政、商务、海关与市场监管五部委又联合发文,全面禁止“买单出口”“虚假申报”等行为,并将责任延伸至货代、报关、税务代理等第三方链条,进一步强化“所得税—增值税—海关申报”三表一致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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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过渡期有限:卖家如何快速应对新规

新规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留给卖家的过渡期并不长。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建议卖家立即行动,从以下三方面确保合规

1.出口主体全面备案:

自有工厂或贸易公司需完成海关注册登记,获取独立报关资质;

清关合同、商业发票、物流单据必须指向同一实际货主;

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外汇收款凭证确保货主信息一致。

2.历史数据补正:

启动税务健康检查,重点核查2023年至今的出口申报记录;

补正低报、挂名等历史违规数据,避免“翻旧账”风险。

3.拥抱合规,赢得先机:

灰色操作模式正被加速淘汰,真实申报、规范操作成为唯一出路;

合规企业将在新一轮洗牌中占据优势,规避账号运营与法人出入境风险。

在当前跨境电商税务合规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政策加紧落地,市场积极跟进,监管力度持续增强。跨境卖家唯有积极拥抱变化,主动合规,才能在日益规范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前行,把握新的发展机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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