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欠税将被按月公示!跨境卖家如何抢跑“强监管”时代?

速看!欠税将被按月公示!跨境卖家如何抢跑“强监管”时代?

2025年以来,跨境电商行业税务监管进入“强规范、强透明”新阶段,税务合规已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

近几个月,随着税务新政的实施、严查与收紧,税务合规问题持续困扰着众多跨境卖家。

让不少跨境卖家陷入焦虑与观望:政策是否会放宽?合规成本是否过高?有没有更灵活的过渡方案?

事实上,当前税务政策正沿着“数据透明→提醒申报→强化监管”的路径推进,既通过刚性规则筑牢合规底线,也针对性推出试点政策破解卖家痛点。

本文结合最新欠税公示新规、多地“无票免征”试点及核心税务知识,为跨境卖家梳理合规要点,助力平稳过渡合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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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信息将被公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欠税公告办法》(第61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对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将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按月公示欠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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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公示内容如下:

• 企业欠税公示: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个人欠税公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公告前,税务部分会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公告后,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登记信息变更,次月公告将同步更新。

此外,信息还将同步给纳税缴费信用系统和社会信用平台,或对企业的商誉、贷款、招投标产生影响

超7000家平台已完成报送

最新数据显示,自2025年10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实施以来,目前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积极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

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定实施后,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平台不得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变相多扣费用,或借此转嫁涉税义务增加其负担。税务部门后续还将进一步严加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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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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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科普

聚焦跨境卖家关心、热议的税务问题,小锦精心整理了相关税务知识答疑,助力各位卖家在复杂的税务环境中找准方向,稳健发展。

税务政策方面

 广州、杭州启动“无票免征”试点 

速卖通近日联合广州、杭州两地税务部门,推进跨境电商9610出口货物增值税“无票免征”试点,每个城市首批征集100家商家参与。通过简化税务流程,解决跨境卖家在无票采购场景下的出口退税难题。

 深圳启动“无票免征”登记测试 

根据深圳一知名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发出的一则通知,为顺应深圳商务局协助跨境电商合规运营降低成本,邀请目前仍在使用“买单出口”的跨境电商卖家参与“无票免征”登记测试,并以9810模式完成出口报关。

邵阳综试区试行“无票免税”

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邵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推出多项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推行“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政策。

 代理出口须实名申报实际货主 

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凡以代理形式(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如果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税务部门将视其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意味着“买单出口”灰色避税模式不再奏效。

 跨境平台须向中国税局报送涉税信息 

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此次公告首次规定,无论平台设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为中国卖家提供服务,或者向中国用户开展交易撮合活动,都必须依法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合规方面

 什么是买单出口?

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个人(如中小跨境卖家),通过向有资质的外贸公司购买报关单据(如报关单、核销单等),以该外贸公司名义完成货物出口报关的方式。核心是 “借用资质报关”,无需自身办理进出口权,适合小批量、低频次出口场景,但不享受退税(或由单据提供方处理)这种模式存在诸多风险,如申报不实、逃税逃汇、骗取出口补贴等,且监管部门难以穿透核查。

 何为赛维模式?

源于跨境电商大卖 “赛维时代” 的核心运营模式,核心是构建“四层楼”公司矩阵,包括店铺层、供应链层、香港贸易层和海外末端层。该模式通过各层公司承担不同角色和功能,实现资金流、货物流、报关退税等环节的运作,如店铺层作为账号载体不签合同、不雇人、不开公户;供应链层作为集团“大脑+钱包”,负责选品、研发、报关退税等。其合规风险集中在数据不一致、主体无实质、定价无留痕、外税未清缴等方面,并不普遍适用。

 出口报关方式有哪些?各有何区别?

常见的出口报关方式有以下几种:

• 0110(一般贸易出口):指单边贸易,即由国内企业直接出口货物到国外企业,要求境外收货人必须是B端公司。其特点是交易主体清晰,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享受出口退税等政策,但对企业的进出口资质和管理能力有一定要求。

• 9610(跨境电商B2C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直邮小包模式,即国内企业通过电商平台直接将货物销售给境外C端消费者。其优势在于适应了跨境电商小批量、多批次的贸易特点,但需满足跨境电商平台的相关要求和海关监管规定。

• 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指国内企业先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再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这种方式可缩短配送时间,提高客户满意度,但需要企业具备海外仓运营能力和相应的物流管理能力。

•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中国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这种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的直接出口业务。

• 1039(市场采购贸易):适用于小商品、多品种、多批次的出口,其主体必须是特定市场内的企业。该模式简化了报关手续,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但对商品的采购地、市场集聚区等有明确要求。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之一,满足以下条件:

• 认定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 征收方式: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或1%),不可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一般不享受退税(部分场景可免税)

• 跨境电商场景:适合初创期、订单量小的卖家,税务申报流程简单。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之一,满足以下条件:

• 认定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或自愿申请认定)

• 征收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根据行业13%、9%、6%等),可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可享受 “免抵退” 或 “免退” 政策。

• 跨境电商场景:适合成长期、订单量大、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卖家,税务筹划空间更大。

2025年跨境电商税务监管的核心逻辑是“强监管+优服务”:一方面通过欠税公示、信息报送等政策筑牢合规底线,压缩灰色空间;另一方面通过“无票免征”、核定征收等试点政策,为卖家提供低成本的合规路径。

对于跨境卖家而言,与其观望等待,不如主动适配政策变化:结合自身业务规模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与报关方式,积极申请享受试点红利,规范资金流、货物流、数据流的一致性。

税务合规不是负担,而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底气——只有主动拥抱合规,才能在行业洗牌中站稳脚跟,把握跨境电商的长期机遇。

☞《欠税公告办法》原文如下:

欠税公告办法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1号

《欠税公告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11月26日

欠税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

税务机关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第六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第九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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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第四届FGVCon展览会

第四届FGVCon全球达人选品展览会暨行业大会将于2026年1月15-16日深圳福田会展中心启幕,由FastMoss与YooFinds联合发起。展览面积超20,000,预计规模超30,000,将汇聚15个国家超200位海外达人以及超1000+海外参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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